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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交流活动
作者:莫春华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1日 16:57 文章出处:
















    5月21日上午,被告人苏喜能贩卖毒品案在我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副院长梁凤堂担任审判长,庭审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该庭审同时参加2018年南宁市法院庭审技能竞赛活动。当天,南宁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振华率8人评委团观摩了庭审,我院院长傅豪一同现场观摩,我院20余名员额法官参加了旁听观摩。

    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5月5日,黄盛(另案处理)称其朋友要购买冰毒,请求苏喜能从黄金电(另案处理)处赊账拿到毒品,待毒品卖出后再付钱给黄金电。2016年5月6日中午,苏喜能乘坐黄盛安排的车辆到武鸣区太平镇,从黄金电处要了约80克冰毒。尔后按照黄盛的要求将毒品藏在武鸣区都南高速与五华大道路口的绿化带中。黄盛到绿化带拿毒品并与彭某某交易时被守候在四周的公安民警抓获,在不远处的苏喜能见状后乘车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当场从彭某某身上缴获刚交易的毒品可疑物81克,从黄盛处缴获毒资8000元人民币。缴获的毒品疑似物经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2017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苏喜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严格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等环节后,法庭认为被告人苏喜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喜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毒品犯罪再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喜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法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依法当庭作出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喜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1克予以没收。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规则程序的要求,从宣读法庭纪律、核对被告人情况、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到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等环节,均流畅、规范、严谨,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展现了武鸣法官精湛娴熟的庭审技能。

    庭审结束后,评委团与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座谈讨论,与我院员额法官就庭审规范等作了交流。评委们围绕庭前准备、庭审结构、法庭语言等方面对刚刚结束的庭审进行了详细的点评分析,指出了庭审的亮点与不足。评委团认为审判长在一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节奏把握较好,顺利完成庭审各环节并当庭宣判,对其良好的法庭驾驭能力给予了肯定,庭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傅豪院长对评委团的悉心点评表示了感谢,认为此次参加南宁市法院庭审技能竞赛活动是我院法官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提升庭审技能的机会。他希望我院全体法官能认真总结、反思此次庭审观摩活动以及评委点评的内容,努力提升审判业务能力,助推法院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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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攀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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