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但有些林权所有者认为,林木是自己种下的,因此对于自己所有的森林资源可以任意处分和利用。殊不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连遭受自然灾害被吹倒的林木也不能任意砍伐,否则将会触犯刑法的规定。近日,我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
????2015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种植在武鸣区太平镇某村某林班已被台风吹倒的巨尾桉林木。经鉴定,邓某某砍伐的林木面积0.40公顷,林木蓄积量34.2立方米,伐木数量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量较大”的定罪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明确指出: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或《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被告人邓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违反上述规定,其行为确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村委干部的动员下,被告人邓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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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未审庭????